作者:吳景欽(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灣永社常務理事)
立委蔡正元於立法院開車離去時,遭抗議者趴在引擎蓋上,卻執意要駕駛強行加速逃離,蔡立委堅持是為正當防衛,且亦控告見狀攔阻者觸犯強制與毀損等罪。惟此等強制拖行的行為,果真符合刑法正當防衛之要件,卻值得深究。
根據刑法第23條,對於現在不法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得以阻卻犯罪的不法性。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侵害之所以不罰,主要原因乃在於任何人,於面對此等情況時,根本來不及請求公權力之救濟,故賦予人民可自行救濟之權利。同時,此種自救權的行使對象,不僅包括私人的侵害,若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規定,亦可以對之正當防衛。如警察直接以棍棒、瓦斯彈或塑膠子彈驅離靜坐示威之群眾,即明顯逾越法定的界限及比例原則,自非依法執行職務,致屬於現在不法侵害,人民自可對之行使防衛權,而不至於觸犯妨礙公務等罪。不過,正當防衛畢竟是公權力獨佔原則下的例外,為了防止此種權利遭濫用,致成為私刑報復之工具,因此依據刑法第23條的但書,若屬過當防衛,仍無法阻卻違法,而只能為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所以,就阻擋蔡正元立委座車者來說,其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,以強暴、脅迫之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強制罪,致當然屬於現在不法的侵害,而可以對之實施正當防衛。惟阻擋者即便對立委的交通自由有所妨礙,對之行使防衛權,卻仍須以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。若以車拖行身體長達一公里,實嚴重損及人的身體,甚至是生命法益,比之於其所欲保護的行動自由法益,顯不相當致逾越比例性,而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。既然違法性仍然存在,則他人見狀所為的攔阻,亦可視為是為防衛他人權利,而可因此阻卻所犯的強制與毀損等罪責。
只是就現實面而言,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,並非由警察,而是由司法者來判斷。故警察在面對駕駛與攔阻者時,都應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為約詢,且儘速找尋證據,而不得有所偏廢,唯有如此,才足以提供未來的檢察官與法官完整的資料,以來釐清與還原真實。若僅因當事人的身份,致聽從片面之語,而將一方列為犯罪人,另一方當成是純粹的被害人,不僅有失警察該有的中立性與公正性,亦讓人質疑其執法的專業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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