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知道答案的回答,儘量不要用猜的或自己認為的,因為法庭上法官認定的不一定和我們一般人想的一樣,有經驗的也分享一下,拜託了!
我母親買了土地,也蓋屋使用,已有25年左右。
但基於彼此是親戚的原因,卻遲遲沒有過戶,所以已超過時效,期間雖有追討,但總是被對方推託,對方現在私自把土地過給兒子辦了繼承,而他兒子又將一部過給他的太太,因為稅的問題所以用買賣名義辦理,但並無現金交易。
對方兒子的態度愈來愈差,想來個不認帳,而我們現在想提告追討。
(不用問的證據的事,我們有但對方兒子還不知道,以為已經遺失我們提不出證據,打官司時會提出。)
問題
1.提告後如果對方提出時效抗辯,那是否就沒救了?我記得之前新聞高院有例子是超過十五年還判還的,有什麼特殊條件嗎?
2.如果時效抗辦成立,那我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?我知道我們屬於有權佔有,我吸收某些資訊說是對方有名無實、我們有實無名,但要如何確立這一點?也就是說,在返還土地的官司中,萬一對方擺明了我們有買但他不還,如何在判決書中確立我們使用的權利?還有不能讓對方出售土地什麼的?還是說誘使對方告我們拆屋還地時提出證據確立權利?要如何做比較正確?
3.目前對方兒子應該會否認土地買賣事實,那他們是否可以一邊否認有買賣事實兼提時效抗辯?這樣有衝突的通吃答辯法可以嗎?
4.時效問題可以解套嗎?如果不由我母親而是由我出面追討可以嗎?需要母親死亡後嗎?
事情跟上面寫的一樣,問題應該也能看出來,能給意見的多給些吧!超棘手的土地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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